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22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新彦与被申请执行人杨永生;杨晚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新彦,杨永生,杨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袁新彦。被执行人杨永生(松)。被执行人杨晚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新彦与被执行人杨永生(松)、杨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卿瑞山审 判 员  段丁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阳秀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