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新彦与被申请执行人杨永生;杨晚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新彦,杨永生,杨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袁新彦。被执行人杨永生(松)。被执行人杨晚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新彦与被执行人杨永生(松)、杨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卿瑞山审 判 员 段丁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阳秀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