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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宋剑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剑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63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剑威,曾用名宋剑锋,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剑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剑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宋剑威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豫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商丘市平原路与八一路交叉口时,被商丘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宋剑威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9.6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剑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证言,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剑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剑威悔罪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剑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申道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