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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刑更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许某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刑更265号罪犯许某,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内蒙古自治区人,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四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右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刘德虎、许某、张颖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4)赤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罪犯许某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许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建议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罪犯许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反思过去,痛改前非,端正了改造态度,明确了改造方向,认清犯罪的危害,消除功利思想,树立了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二、在遵规守纪方面,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认真履行”罪犯互监小组管理制度”,从自身做起,养成遵规守纪的习惯,讲究文明礼貌,让自己的言行符合改造规范要求。三、在参加思想教育学习中,认真学习了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方针政策,认清形势,把刑期当做学期,尊重教师,遵守纪律,在各项考试中成绩达标。四、在劳动改造中,尽职尽责,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患病期间能够服从管理,遵从医嘱,积极配合治疗。综上所述,罪犯许某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达标。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患病期间服从管理,配合治疗。考核期(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内累计记功四次,即2015年5月、10月各记功一次,2016年4月、9月各记功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许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2013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利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