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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8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商朝春与朱小平、邱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朝春,朱小平,邱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687号申请执行人商朝春,男,1975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朱小平,男,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邱春燕,女,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商朝春与被执行人朱小平、邱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23日作出的(2015)澄临民初字第0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朱小平、邱春燕应向商朝春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53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0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商朝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商朝春以已与被执行人邱春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计 珉审判员 李坤复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祖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