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建林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建林,杨春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781民督14号申请人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红都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5JG979N。法定代表人XX华,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钟建林,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申请人杨春华,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人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钟建生、杨春华以运输为由向申请人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0.7%,期限至2016年1月18日,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仍欠借款本金80000元以及利息。申请人经过催收未果,故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钟建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至款清之日。申请费600元由被申请人钟建生、杨春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德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