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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4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孟佳辉与福建尚品记录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佳辉,福建尚品记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517号原告:孟佳辉,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福建尚品记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茶园小区环北一村5﹟楼底层网点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2XQ6FG54。法定代表人蒋尔。原告孟佳辉与被告福建尚品记录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孟佳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佳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佳辉负担。审判员  曾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少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