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4行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莫云詹与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云詹,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初156号原告莫云詹,男,水族,1995年12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庆玲,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477号。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何灿,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文敏,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德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珠峰大道2021号(一期厂房、二期厂房2-4楼)。法定代表人MANNYMARIMUTHU。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云詹诉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德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云詹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云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莫云詹负担。审 判 长  吴郁郁审 判 员  吴作栋人民陪审员  林千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