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6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柳州市郊区阳光贸易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铁合金总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郊区阳光贸易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铁合金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6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郊区阳光贸易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法定代表人阳建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军。被执行人三江侗族自治县铁合金总厂,住所地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法定代表人李品坚,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三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三江侗族自治县铁合金总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江侗族自治县铁合金总厂向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郊区阳光贸易公司支付欠款本金31694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65元,其他诉讼费3632元,但三江侗族自治县铁合金总厂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从2014年7月1日到2019年6月30日,在三江县神州硅业有限公司每年有租金收入1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三江侗族自治县铁合金总厂在三江县神州硅业有限公司每年的租金收入8万元。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华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