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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673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小妹与张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妹,张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673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曹小妹,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张松林,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曹小妹与张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8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松林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世纪路房产一套。2017年8月8日,买受人王松青以34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张松林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世纪路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松青所有。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世纪路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松青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松青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进审判员 陈周翠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