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门峡市湖滨区旺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与侯小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湖滨区旺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侯小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626号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旺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三门峡市经三路北段。负责人崔占方。被告侯小亚,男,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旺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诉被告侯小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旺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提供的被告侯小亚住址及通讯信息,查找不到侯小亚本人,不能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以及被告的地址,经本院核查,无法找到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该情形属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旺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旺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藏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