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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薛龙与张绍红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410号薛龙、张绍红:关于申请执行人薛龙与被执行人张绍红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94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张绍红于2017年2月1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薛龙违约金1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依约承担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薛龙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9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9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