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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6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与北京布莱德建筑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北京布莱德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6908号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吴孔安,镇长。委托代理人:杜超,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布莱德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各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弘,总经理。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北京布莱德建筑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已交纳)。审判员  刘秉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娴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