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席广友与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广友,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聚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02行初52号原告席广友,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被告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彭林东,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春峰,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山东省聚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善永,总经理。原告席广友与被告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山东省聚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 超审判员 赵兴海审判员 刘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