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阮发安、阮德华、阮秀玲与葛作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发安,阮德华,阮秀玲,葛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阮发安,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阮德华(阮发安之子),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阮秀玲(阮发安之女),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葛作贵,男,194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阮发安、阮德华、阮秀玲与被执行人葛作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作贵赔偿阮发安、阮德华、阮秀玲89022.07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葛作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执行费1236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葛作贵在银行无存款余额信息;在机动车、房屋、工商部门查询中无登记信息。经向葛作贵所居住的村委会及村干部调查,现被执行人葛作贵所居住的房屋系以前组上的集体牛圈,夫妻二人年龄约七十余岁,无经济来源和财产。2016年葛作贵因病无钱治疗、生活困难,找其社区救助了1900元。现被执行人葛作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及核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结果无异议。同意对本案未受偿的赔偿款89022.07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执行费1236元,被执行人均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韦祖金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