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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胡远桂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远桂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386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远桂,绰号老马,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澧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2013年12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远桂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远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远桂与同案人顾某1(已判)、王某(另案处理)为非法营利,自2015年4月开始,合伙在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胜联村顾厝祠堂后开场设赌,雇用同案人黄某、顾某2(均已判)在赌场负责望风,后招引同案人戴某、胡某(均已判)及参赌人员高某、谭某、闫某等多人(均已行政处罚)到场做庄及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并由同案人陈某(已判)负责提供该赌场的照明用电。该赌场组织、指挥包括抽水及分赃均由被告人胡远桂负责。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2日晚查获该赌场,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l5465元及“鱼虾蟹”赌具等物品,现场抓获同案人顾某1、陈某、胡某及参赌人员高某、谭某、闫某等二十二人。被告人胡远桂作案后潜逃至2017年5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远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顾某1、黄某、顾某2、陈某、胡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高某、谭某、闫某等多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保全、接受物品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胡远桂的身份证实,同案人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实及其他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远桂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远桂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远桂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远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远桂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远桂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远桂辩解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远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哈少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