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菏开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莉、闫登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莉,闫登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菏开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陈莉,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菏泽市。被执行人闫登进,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莉与被执行人闫登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菏开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喜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