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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周庆祥、郑洪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8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庆祥,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郑洪豪,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执行人周庆祥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161955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2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洪豪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郑洪豪名下有浙F×××××比亚迪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7年4月18日到嘉善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该车辆的权属办理了查封手续(该车现无从寻找,暂不具备扣押和处置条件),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被执行人郑洪豪亦无从查找。因被执行人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就上述执行情况及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将要终结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补充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8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郑洪豪下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周庆祥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周庆祥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建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