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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普力与钱昭猛等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62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普力与被执行人钱昭猛、楚亚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1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普力与被执行人楚亚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楚亚玲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普力25000.00元,现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2016)吉0122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12.00减半收取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做出的(2016)吉0122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