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刑更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刑更239号罪犯陈某,男,1965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三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喀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建议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思想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2月26日考核期内累计记功2次。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改为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