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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牛明旺、岳鹏解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明旺,岳鹏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5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明旺,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伟,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鹏解,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明旺因与被告岳鹏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2309号;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牛明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