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牛明旺、岳鹏解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明旺,岳鹏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5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明旺,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伟,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鹏解,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明旺因与被告岳鹏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2309号;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牛明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