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6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勤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勤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492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机构编码:B0921H337090001。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学成,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勤忠,男,1956年2月4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勤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翠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