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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任军山与谢社娃、王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军山,谢社娃,王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964号原告任军山,男,1959年2月26日生,汉族,绥德县艽园沟乡任家坬村人。被告谢社娃,男,45岁左右,汉族。被告王占国,男,1963年2月23日生,汉族,绥德县崔家湾镇高家寨村人。原告任军山与被告谢社娃、王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军山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军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军山负担。审判员 徐 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