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义军、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军,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1246号原告:李义军,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原平市平安西大街。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该公司经理。原告李义军诉被告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2015年4月1日,甲方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乙方李义军签订的借款合同第8条,载明“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总裁”。本院认为,本案依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由李义军所在地即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56208元,全部退还原告李义军。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姚海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