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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义军、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军,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1246号原告:李义军,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原平市平安西大街。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该公司经理。原告李义军诉被告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2015年4月1日,甲方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乙方李义军签订的借款合同第8条,载明“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总裁”。本院认为,本案依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由李义军所在地即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56208元,全部退还原告李义军。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姚海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