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特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大方世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孙巧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大方世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孙巧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特77号申请人:天津市大方世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西区福建路福盛花园9号楼底商6。法定代表人:居文广,总经理。被申请人:孙巧连,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申请人天津市大方世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巧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天津市大方世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津市大方世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天津市大方世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