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保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松、高玉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保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松,高玉珠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5791号原告:成都市保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同兴街104号。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董事长。被告:刘松,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高玉珠,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成都市保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松、高玉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保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预缴案件受理费298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后,原告成都市保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市保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