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邵伟军与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陈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伟军,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陈利平,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892号原告:邵伟军,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32岁,汉族号码421121198411302015,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青山区和平科技公寓,法定代表人:齐文彦被告:陈利平,男,1972年3月7日出生,45岁,汉族号码420124197203070057,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南街1号(506路公交终点站),法定代表人:王庆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伟军与被告湖北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陈利平、湖北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9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轶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