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制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葫芦岛力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制品五金有限公司,葫芦岛力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241号原告上海制品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明,系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葫芦岛力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权,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上海制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葫芦岛力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制品五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制品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制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0元,由原告上海制品五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佟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