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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4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4719王庆军与灌云县东王集乡小垛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军,灌云县东王集乡小垛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4719号之一原告:王庆军,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守胜,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灌云县东王集乡小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灌云县东王集乡小垛村。法定代表人:王余超,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彬,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军与被告灌云县东王集乡小垛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军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王庆军承担。审判员  汤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