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雪平与杨德芳、杨述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平,杨德芳,杨述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969号原告:黄雪平,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代理人:彭佩荣,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芳,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杨述元,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李光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乌日嘎,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黄雪平诉被告杨德芳、杨述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黄雪平于2017年8月28日以该案原告现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雪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