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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秀成、黄玉琴与阿勒泰市连发砖厂、何书文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成,黄玉琴,阿勒泰市连发砖厂,何书文,何旭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928号原告:李秀成,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原告:黄玉琴,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阿勒泰市连发砖厂,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何书文,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何书文,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被告:何旭东,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原告李秀成、原告黄玉琴与被告阿勒泰市连发砖厂、被告何书文、被告何旭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黄玉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李秀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旭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成、原告黄玉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琴撤回起诉,准许原告李秀成撤回对被告何旭东的起诉。审判员 杜   金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加依达尔阿尔根别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