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他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童永祥、孙长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永祥,孙长林,李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140号申请执行人:童永祥,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孙长林,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金玉(被执行人孙长林之妻),女,1957年9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童永祥与被执行人孙长林、李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裁定如下:钟祥市人民法院(2012)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由京山县人民法院执行。钟祥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关卷宗材料移送京山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照兵审判员 吴林周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辰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