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刑初26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舞钢市。因涉嫌包庇罪于2017年6月2日被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杨庄乡派出所取保候审。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受夏某1(已判刑)指使,于2016年1月7日和2016年3月3日在接受舞钢市林业局稽查大队及2016年7月19日接受舞钢市森林公安局调查时,做虚假证言包庇夏某1滥伐黄某家林木的犯罪行为,致使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做出错误的脸和刑事拘留决定。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受夏某1(已判刑)指使,在接受舞钢市森林公安局调查时,做虚假证言包庇夏某1滥伐黄某家林木。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自己做虚假证言包庇的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人夏某1、李某、黄某、邢某、吕某、夏某2证言,黄某某户籍证明查询、前科查询证明,舞钢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关于黄某某滥伐林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夏某1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某犯包庇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占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含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