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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陈红欣与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欣,王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2593号原告:陈红欣,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源县文化路荣耀超市。被告:王亮,男,约30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欣诉被告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欣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红欣承担。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