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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刘玉园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刘玉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6978507-3,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西湖路1号。负责人湛先卿,行长。委托代理人沈杰,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许雪梅,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刘玉园,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玉园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0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玉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玉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玉园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玉园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17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