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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7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史炳志、陈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炳志,陈伟,庞心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7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史炳志,男,汉族,1979年7月16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1986年5月22日出生,住沧县。被执行人庞心心,女,汉族,1988年6月17日出生,住沧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冀0984执7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伟所有的牌照号为冀J×××××的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伟名下牌照号为冀J×××××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