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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振东、许庭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陈振东,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许庭有,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执行人陈振东与被执行人许庭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60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庭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被告许庭有偿还给原告陈振东借款本金1725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91.0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庭有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港市港口支行的银行存款共1222.76元,另查明,被执行人许庭有名下在北部湾银行等其他银行有少额存款及其名下有桂P×××××号丰田佳美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现处在司法查封阶段),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对本院查明的被执行人许庭有在其他银行少额存款及小型汽车暂不予处理。另查,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将被执行人许庭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许庭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