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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石中庭诉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成学、张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中庭,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成学,张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石中庭,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成学,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系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光祥,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成学、张光祥向申请执行人石中庭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58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3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13250元。被执行人宁夏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成学、张光祥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吴利民初字1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