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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生付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生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90号罪犯杨生付,男,1966年2月5日出生,初���文化,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住福建省寿宁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生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并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3月5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该犯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26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生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3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生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016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2659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生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生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