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同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乐县玉强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马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同联商贸有限公司,康乐县玉强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马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州同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岗。被执行人:康乐县玉强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得玉。被执行人:马得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州同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乐县玉强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马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1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康乐县玉强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马得玉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同联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正在履行过程中,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103民初16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宗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