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1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仲伟龙与刘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伟龙,刘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951号原告:仲伟龙,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刘铁军,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仲伟龙与被告刘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仲伟龙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仲伟龙负担。审判员  陆富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梦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