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慧斌、夏杏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斌,夏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494号申请人王慧斌,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夏杏利,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44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夏杏利所有的浙G×××××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夏杏利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杭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志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1494号金华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慧斌与被执行人夏杏利民间借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149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夏杏利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