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春丽、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春丽,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1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春丽,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重庆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237号。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梅,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重庆天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建北桥五仁路20号幼儿园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52100526。法定代表人:舒振江,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春丽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重庆天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6民终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春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曹 文审判员 周力非审判员 陈 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