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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喻宏俊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生林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执异39号案外人:喻宏俊,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40号农行办公楼11楼,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30000717051294N。负责人:阳金明。被执行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园北路48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312001889280378。法定代表人:钟生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生林,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在本院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湖南分公司)与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陵城集团)、钟生林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喻宏俊于2017年8月10日对查封被执行人武陵城公司所建“世纪花园主楼”A座2401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本院(2015)怀中执字第153-6号执行裁定书已解除对“世纪花园主楼”部分房产及土地的查封,但其购买的A座2401号房不在解除查封之列,出现同一事由不同裁定的情况。因此请求本院解除对“世纪花园主楼”A座2401房屋的查封。经审理查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怀化市天桥公证处作出的(2015)湘怀天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作出(2015)怀中执字第153-1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在建工程“世纪花园”主楼的全部房产及土地。2007年5月22日,喻宏俊与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世纪花园主楼”A座2401号房,建筑面积共97.54平方米,并于2012年3月19日支付购房款133831元,2014年6月15日支付办证费用10894元。因被执行人武陵城集团所建“世纪花园主楼”的部分房屋在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之前,已出售给他人且买受人已交清大部分房款,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怀中执字第153-6号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武陵城公司所建“世纪花园主楼”部分房产及土地的查封。喻宏俊购买的“世纪花园主楼”A座2401号房不在被解除查封之列。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武陵城集团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知,关于“世纪花园主楼”A座2401号房,案外人已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对价,且有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即其认可案外人对该房产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且该权利足以排除对涉案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本院对“世纪花园主楼”A座2401号房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影响了案外人对该房屋享有的实体权利,故案外人的异议请求部分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武陵城公司所建“世纪花园主楼”A座2401号房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黄 靖审 判 员  杨 立审 判 员  杨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