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7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余泽容与沈德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泽容,沈德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7558号原告:余泽容。被告:沈德华。原告余泽容与被告沈德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余泽容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泽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泽容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余泽容承担。审判员 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