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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5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桂公与朴在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公,朴在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236号原告:刘桂公,男,1972年1月28日生,住珲春市。被告:朴在弦,男,1955年8月18日生,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刘桂公与朴在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公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公负担。审判员  李忠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雁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