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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毛毛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毛毛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宣城市毛毛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三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毛毛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宣城市毛毛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宣城市毛毛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宣城市毛毛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该案自立案执行之日已超过三个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同时,本院依法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其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民初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钢新审 判 员  芮征兵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梦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