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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建军与黄开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军,黄开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302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军。被执行人黄开初。黄建军诉黄开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204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开初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建军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开初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建军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鄂0204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开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