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2438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怀玉,男,该公司区域经理。被告:杨杰,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许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沈江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