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廖东胜诉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东胜,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482行初7号 原告廖东胜,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身份证号码:432503198806175016,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街道曲溪村油铺组。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紫云中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东,支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东胜诉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东胜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东胜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东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东胜负担。 审 判 长  唐建平 人民陪审员  何 力 人民陪审员  吴冬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贺 旻 打印责任人:贺旻 校对责任人:唐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