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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润孙、薛亚娟与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润孙,薛亚娟,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润孙,男。申请执行人薛亚娟,女,系申请执行人吉润孙之妻。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吉雷法,系该组组长。吉润孙、薛亚娟与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81民初1512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分配款15312元、及案件受理费91、执行费1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案件款全部执行到位并已付当事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81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少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